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较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3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并对安全监察情况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须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锅炉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