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开展贸易调查可以收集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如实提供并协

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经处级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