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检定机构或被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是计量基准器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相应的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和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并接受能源计量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不需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未经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对本行政区域外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