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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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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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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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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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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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电联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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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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