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条件具备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

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不可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核发校车标牌时,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建的进口机动车档案时,属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内的机动车,应当与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经核查

办理查封、扣押机动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函不需要存入机动车档案,但应当留存备查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变更登记,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

办理转移登记业务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应当将原行驶证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