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收到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的人员应当对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中所含限制性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民航局口头同意,不得把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能力执行民航局发布的安保指令中的措施的,应当在安保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替代措施。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威胁的,在航班降落后,机长有权发布信息通告,并公布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威胁评估结果或针对民用航空的具体威胁,有权发布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采取应对措施。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空中安全保卫人员执行通航中国航班任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安保合作协议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空中安全保卫人员不得执行通航中国的航班任务,不得入境我国领土。

航空器的安保检查仅需在每日始发航班进行,在各个航段无需重复进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以便航空器在机场过夜或未执行航班飞行任务停放期间得到有效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