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

8.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力监控系统工作的外来作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电力监控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7.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力监控系统专业知识,掌握电力监控系统专业工作技能,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并经学习培训。

6.试验和推广电力监控系统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批评教育后方可恢复作业。

4.电力通信和信息专业人员在电力监控系统相关场所从事各自专业工作,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监控部分。

3.在变(配)电站、发电厂等场所的电力监控系统工作,可不用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变电、配电等相应部分。

2.从事电力监控系统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1.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运行中的电力监控系统及相关场所,其他相关系统可参照执行。

80.在配电终端上工作。配电终端更换硬件、升级软件时,应记录相关参数,( )或( )后,应恢复原参数设置,并经测试无误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