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电力监控系统的配置文件、业务数据等应定期备份,备份的数据宜定期进行验证。

58.在电力监控系统上进行传动试验时,应通知被控制设备的运维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并由工作票签发人或由其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且做好

57.工作过程中需对设备部分参数进行临时修改,应做好修改前后相应记录,工作结束前应删除被临时修改的参数。

56.更换电力监控设备的热插拔部件、内部板卡等配件时,应做好系统备份。

55.需停电检修的电力监控设备,应将设备退出运行、断开外部电源连接、断开网络连接,并做好防静电措施。

54.在电力监控系统上进行板件更换、软件升级、配置修改等工作前,应核对型号、规格及软件版本信息等。

53.电力监控系统的过期帐号及其权限应及时注销或调整。

52.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变更用途或退役,应擦除或销毁其中数据。

51.电力监控系统投运前,应删除系统默认帐号和默认口令。

50.禁止直接通过互联网更新安全设备特征库、防病毒软件病毒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