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到重要涉密场所进行采访、照相、录像等活动。

132.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131.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是科技交流必须坚持的制度。

130.音像制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资料保管。

129.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128.对外公开宣传报道时,单位代号、真实名称、掩护名称不得同时使用。

127.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急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可以先提供,后补办手续。

126.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125.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124.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使用无线扩音、通信设备不能把音量开得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