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如自有经营性现金流

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4321政银担风险担保模式”是由担保机构、县区财政、银行、省级及中央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以风险补偿为核心的风险分担机制

民营担保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开展“政银担”业务合作。

农商银行应当依据合作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可担保能力(可担保能力=净资产的10倍/15倍-存量担保余额),合理确定其担保额度。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为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为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经理可以直接修改十级分类机评结果并人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