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析
在合同的有效条件中,有的条件在合同成立时欠缺,可以被补正,欠缺该条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的条件在合同成立时欠缺,无需补正也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但是欠缺该条件的,该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的条件在合同成立时欠缺,不存在补正余地,欠缺该条件的,合同自始、确定、永久不发生效力,属于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 同无效情形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P126-P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