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詹某与孙某在甲国相遇结婚并定居在甲国,后在甲国起诉离婚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为中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转而在我国法院要求离婚,我国法院应采取下列哪几种处理方法()
A、可以受理
B、不应受理
C、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
D、若受理应适用甲国法
E、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根据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詹某与孙某在甲国相遇结婚并定居在甲国,后在甲国起诉离婚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为中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转而在我国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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