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可以遵守保密规定。

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持证上岗。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可以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检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定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安检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对比试验。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当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