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港区内情况紧急的或者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或作业安全的,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通过VHF在规定频道发布航行警(通)告。 (新增)

航行通告原则上应在施工作业或碍航活动开始前办妥。 (新增)

附加审核通过后,由审核组长直接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签注,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维持船舶《符合证明》继续有效。 (新增

中间审核通过后,由审核组长直接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签注,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 (新增)

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维持公司《安全管理证书》继续有效。 (新增)

年度审核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新增)

公司初次审核中,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审核安排方案。 (新增)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新增

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换发、补发的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应与原发相应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新增

对修建码头、主要航道拓宽浚深、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对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要重点审核。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