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没收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可以为其指定居所。

从某种意义上讲,监视居住措施的限制力高于取保候审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其他行动不受限制。

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是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在所在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犯罪嫌疑人为外地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以外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视情况可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公安机关可以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等地执行监视居住。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中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