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报经执行取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的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1年。

被监视居住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会见其同学。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对其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不得为其指定居所。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