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后,应当以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

22.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

21.监察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20.监察机关查询财产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有关单位执行。

19.监察机关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出具正式公函。

18.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和材料,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应当出具《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依法向公 安机关或者

17.询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16.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15.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制作《留置决定书》,并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

14.省级监委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经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应当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