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时,仅需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可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其异议标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