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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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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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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进口货物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属于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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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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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进行调整时,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的,海关可以不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直接审查确定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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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海关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向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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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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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计算价格或合理方法等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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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出口关税应当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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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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