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38、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37、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36、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3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34、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3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31、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3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