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

49.根据《行政复议法》,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

48.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6.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5.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4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43.在催告期间,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2.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1.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分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