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39.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8.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7.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36.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5.行政强制措施权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3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3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

31.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暂缓缴纳或者申请减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