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9.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8.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

17.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

16.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海关总署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5.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14.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1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11. 涉及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个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