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
2024-08-29票据法(00257)
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公司。(2)甲的行为构成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公司。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只有一个,债务人也只有一个。如果甲公司构成票据代理,则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甲公司是无权代理,则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乙不可能承担连带的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公司。(2)甲的行为构成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公司。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只有一个,债务人也只有一个。如果甲公司构成票据代理,则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甲公司是无权代理,则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乙不可能承担连带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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