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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中,关于减容(暂停)期限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中,关于减容(暂停)期限的规定。

答: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申请减容、暂停用电,取消次数限制,但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暂停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选择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申请减容、暂停应以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为基本单位。电力用户减容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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