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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签发卫生证书。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可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或在境内加贴。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并加贴中文标签,同时实施标签的符合性检验。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我国转基因产品相关的标准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