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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建议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品牌安全设备、器材。( )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请示有关负责人是否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但应从单位利益出发,不能存在疑义。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慎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防止引起从业人员不必要的恐慌。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已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彻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