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均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编制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尚未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

年度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适当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和农业、工业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