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发生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小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下

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可以口头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可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