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99、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

98、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只将发包的组织作为当事人。

97、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为当事人。

9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继续受理。

95、对劳动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而非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94、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9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92、展览权仅限于作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