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

109、法院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08、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

107、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后受理的人民法院。

106、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105、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04、劳动标准明确的案件不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03、小额仲裁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02、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与仲裁范围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