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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的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工程承包给当地的包工头黄某,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在黄某建好该民

20124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的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工程承包给当地的包工头黄某,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在黄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增加,陆某觉得将工程继续承包给黄某不划算,于是跟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黄某继续负责找人帮忙建房,陆某按8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给黄某及其他人工钱。2012年5月14曰,在建造该民房第四层时,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顶的一根木桩砸中脑部,由于未戴安全帽,廖某受伤过重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陆某、黄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陆某和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陆某承认自己在建造房屋后两层时,是按每天80元的劳务标准给付黄某及其他人的。而与枣某一同建房的工人李某表示,自己和廖某都不知道陆某和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一直以为在“跟着黄某干”。 如在本案中,李某在建房时不慎踢落一块砖头砸伤过路的行人甲,则侵权责任应由()承担。

A.李某

B.甲

C.陆某

D.李某和陆某

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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