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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 000元

2024-08-09合同法(00230)
2011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 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了这一点。2011年6月23日,三套配件送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于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发现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其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将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无影响?(2) 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正确答案】:1,本案合同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丁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了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H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J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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