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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0日,A公司工作人员向黄某介绍了正在预售的某小区住宅,并向其详细展示了该小区的宣传资料与沙盘图。2003年8月1

2003年8月10日,A公司工作人员向黄某介绍了正在预售的某小区住宅,并向其详细展示了该小区的宣传资料与沙盘图。2003年8月17日,黄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购买A公司预售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A公司应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2004年8月16日,该小区建成后,黄某发现房屋窗外存在装饰钢梁,严重影响视野范围,而宣传资料与沙盘图上均未显示,遂与A公司沟通,一直未有结果。黄某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将该钢梁上移一定距离。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工作人员展示的宣传资料与沙盘图是否可构成合同内容?为什么?
(2)A公司存在哪些违约行为?为什么?
(3)黄某的两个诉讼请求能否同时主张?为什么?
(4)对于黄某的诉讼请求“将该钢梁上移一定距离”,应否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1)可以。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在本题中,宣传资料和沙盘图具体确定,且有重大影响,自然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
(2)①迟延履行。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但是A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2004年8月16日。②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无外立面装饰,实际交付的房屋却有外立面装饰,并且影响窗内视觉效果。
(3)可以。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仍然应当履行债务。在本题中,A公司与黄某就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此后A公司即便支付违约金,也不影响其继续履行债务,采取补救措施,调整外立面装饰。
(4)应当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题中,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无外立面装饰,实际交付的房屋却有外立面装饰,并且影响窗内视觉效果,A公司自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将该钢梁上移”在技术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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